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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3-31 00:00:00  来源: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36

 

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我委对《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3930

 

 

附件: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委托投资咨询评估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802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等;

(二)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涉及公共安全、占用大量资源、具有排他性的企业投资非产业类项目申请报告;

(三)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

(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省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进行系统性评估论证的事项,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提供评估意见。

 

第二章 机构选定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机构遴选工作规则》,面向社会择优选定入选机构(以下简称入选机构)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五条  入选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选工程咨询类评估事项的机构应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且服务范围包含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和评估咨询等(部分专业省内甲级工程咨询机构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在省外甲级工程咨询机构或省内乙级工程咨询机构中优选),入选概算咨询类评估事项的机构应具有甲级造价咨询资格且具备相应的信用评价等级;

(二)入选工程咨询类评估事项的机构近3年独立完成所申请专业的专项规划编制或评估、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或评估任务合计不少于10个(部分行业项目较少或项目总投资普遍不足5000万元的可适当降低标准),入选概算咨询类评估事项的机构近3年独立完成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概算或造价编制任务合计不少于10个;

(三)连续3年年检合格,近5年内未因重大质量和经营问题等受到有关机关处罚;

(四)省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省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咨询机构承担。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咨询机构资格变化情况以及入选机构工作完成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入选机构名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任务委托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开展委托咨询评估时,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确定承担委托任务的入选机构:

(一)分专业对入选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序;

(二)对某项需要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按该专业初始随机排序顺序选择承担该项任务的入选机构;

(三)向接受该项任务的入选机构出具委托书,签订委托合同;

(四)入选机构接受任务,即排到该专业排序的末尾。入选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该专业排序的末尾并轮空一次。

第八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评估要求特殊的事项,省发展改革委也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机构进行评估或通过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提出委托任务的评估方向、重点、深度等具体要求,以便承担任务的入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条  负责承担某一事项委托任务的入选机构,不得为承担同一事项编制任务或承担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重大关联关系,并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委托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时,应当核查承担任务的入选机构与该事项之间是否存在第十条所列应当回避的情形。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相关入选机构应当如实提出并主动回避,以保证独立、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委托咨询评估费用参照工程咨询有关取费标准,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定期结算。

 

第四章 任务执行

第十三条 承担委托任务的入选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完善咨询评估工作规则和流程,配置专业人员,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承担委托任务的入选机构应当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工作中应当及时了解项目真实情况,认真查阅相关标准和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系统分析重点问题,如实反映分歧意见。

第十五条  承担委托任务的入选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深度和时限要求出具评估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并符合《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实际效果进行跟踪。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承担委托任务的入选机构应于每年12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定期核查入选机构接受任务和承担任务情况,并公布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作为入选机构名单动态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承担委托任务的入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得借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对有关入选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入选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对其提出警告、终止委托、取消其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四)累计两次未按时限规定完成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五)将委托咨询评估工作再行委托其他机构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1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机构遴选工作规则

 

附件: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

入选机构遴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做好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机构的遴选工作,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机构初始名单确定的遴选工作和对入选机构名单的动态调整。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入选机构遴选工作的管理机关,按照组织申报、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确定入选机构的流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申请成为入选机构的咨询机构应当符合《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所申报工程咨询专业不得超出其工程咨询资格范围,有多个专业符合条件的咨询机构应按专业不同分别提出申请。

第五条  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申报通知的要求,填写申请文件,完善相关材料,按时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单位法人签章的申请文件;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复印件或造价咨询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机构全部注册工程师姓名和所属专业的清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所申请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工程咨询类评估的机构,分专业提供近3年来独立完成的专项规划编制或评估、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或评估的委托合同或成果批复的复印件合计不少于10项(部分行业项目较少或项目总投资普遍不足5000万元的需提供足以证明咨询评估能力的委托合同或成果批复的复印件不少于10项),其中必须提供一套足以证明咨询评估能力的成果复印件;申请概算咨询类评估的机构,提供近3年来独立完成的概算或造价编制的委托合同或成果批复的复印件合计不少于10项,其中必须提供一套足以证明编制能力的成果复印件;

(七)获奖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反映申请机构咨询评估能力水平的材料。

所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专业整理装订成册。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资格初审,按照工程咨询专业类别对申报材料分类进行形式审查。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合规;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三)咨询资质是否真实有效,资格等级、专业、服务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四)咨询业绩证明材料的时限、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初审中发现的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材料,相关申请机构应按要求及时进行修正和补充。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成立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不少于五名,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非申报机构人员;

(二)从事相关专业的咨询或管理工作;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较高的管理职务;

(四)有较丰富的咨询或管理工作经验;

(五)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专家组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对通过资格初审的机构进行评审打分,分专业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提出推荐入选机构名单交省发展改革委审查。评审打分应由专家组制定统一的评审打分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专业优势

1.从事所申报专业专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比例;

2.从事所申报专业的注册工程师人员数量;

3.专业人员是否齐全。

(二)咨询水平

1.提供的工程咨询成果的质量。

2.近三年咨询项目的获奖情况;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和向社会公布入选机构名单,并颁发入选机构确认证书。

第十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取得入选机构确认证书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咨询机构资格变化情况以及入选机构工作完成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入选机构名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入选机构名单动态调整情况。

第十二条  入选机构出现《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失去入选机构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取消其入选机构资格。入选机构名单需要进行增补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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