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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时间:2018-01-16 00:00:00  来源:

 

 

 

江 苏 省 工 程 咨 询 协 会通知

 

 

 

 

苏工咨协[2018] 03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健全全省工程咨询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工程咨询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正当权益,提高咨询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省工程咨询协会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研究修定了《江苏省工程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并已经20171221省工程咨询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本会全体会员单位组织全体执业人员认真学习,自觉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

201814


 

江苏省工程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20171221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全省工程咨询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工程咨询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正当权益,提高咨询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9号)、《反不正当竞争法》、《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工程咨询是指以咨询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本省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水平证书》后,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登记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会员单位,也是我省工程咨询行业从业者应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

第四条 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依法从业,守法经营;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管理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履行行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工程咨询行业的声誉,塑造“廉洁自律、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

第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规定要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告知性备案,在国家发改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后才能从事工程咨询业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本单位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第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竭诚为客户服务,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忠实履行与客户签订的各项合约,保守客户秘密;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应当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工程咨询服务价格,不得采取恶意低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咨询业务。

第八条 坚持“独立、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坚持执业尊严。依据法律法规、有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等编写咨询成果文件,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分析一切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并向客户如实反馈。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对出具的咨询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负责并作出信用承诺。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咨询成果质量、成果文件审核等岗位人员责任制,保障咨询成果文件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应当建立从业档案制度,将委托合同、咨询成果文件等存档备查。

第十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业自律性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等级证书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登记证书。在提供申请材料时,如实提供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相关信息,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和开展相应的咨询业务,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一致;咨询工程师(投资)必须取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凭《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登记的专业执业。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不得抄袭咨询成果,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权益;不得弄虚作假帮助他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

第十三条  加强《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等级证书》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以及执业专用章的管理,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等级证书》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及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十四条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咨询业务和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工程咨询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和新技术,持续提高业务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竞争、相互支持、相互信任、优势互补的原则,与委托任务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工程咨询理念和经验。在开展国际工程咨询活动中,遵守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国际信誉。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八条  热心行业发展,支持协会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推进我省工程咨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自觉接受公约执行机构的监督。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单位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负责向工程咨询单位宣传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咨询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工程咨询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工程咨询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约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办事原则,热情服务行业,自觉接受工程咨询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经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15日内由公约执行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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