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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时间:2014-05-26 00:00:00  来源:

 

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通知

 

苏工咨协(2014)1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建立健全全省工程咨询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权益,提高咨询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省工程咨询协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工程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并经2014年4月11日省工程咨询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本会全体会员单位组织全体执业人员认真学习,自觉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工程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二O一四年五月二日


   
 附 件:


江苏省工程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2014年4月11日经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全省工程咨询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权益,提高咨询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29号)、《咨询工程咨询师(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号)、《江苏省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3〕3号)、《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工程咨询业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工程咨询行业是指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全过程提供咨询和管理的智力型服务行业;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本省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投资)职业水平证书》后,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登记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执业,守法经营;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管理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履行行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工程咨询行业的声誉,塑造“廉洁自律、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
       第五条 增强服务意识,竭诚为客户服务,坚定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忠实履行与客户签订的各项合约,保守客户秘密,努力提供提高投资效益和生态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咨询成果。
      第六条  坚持“独立、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坚持执业尊严。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分析一切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并向客户如实反馈。对出具的投资咨询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七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条件申请单位和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在提供执业资格申请材料时,如实提供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凭《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认定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不得超资格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承揽咨询服务项目;咨询工程师(投资)必须依法取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凭《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规定的专业执业,并在所出具的咨询报告上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等执业制度,保障咨询报告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
      第十条 自觉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压低价格等行为抢取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已经受托的咨询业务;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排挤、损害和打击其他工程咨询单位;不得以收取费用或人情关系等为无资格或低资格单位出版咨询报告和盖章;不得抄袭咨询成果,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权益。
      第十一条 遵守国家或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及国际惯例,按与中外客户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加强工程咨询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以及执业印章的管理。不得以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和《咨询工程咨询师(投资)登记证书》及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印章。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咨询业务和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工程咨询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和新技术,持续提高业务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遵循公平竞争、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原则,团结合作,互相支持,互相尊重,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与委托任务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工程咨询理念和经验。在开展国际工程咨询活动中,遵守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国际信誉。
      第十六条  热心行业发展,支持协会工作,积极提出建议,共同推进我省工程咨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公约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办事原则,热情服务行业,自觉接受公约成员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 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公约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公约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自觉接受公约执行机构的监督。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公约成员资格、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降级或取消执业资格的建议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15日内由公约执行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省工程咨询协会理事会讨论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我省工程咨询单位自觉接受本公约的自律条款,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告知公约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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