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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度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2-24 00:00:00  来源:

 

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通知

苏工咨协(2014)03号


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度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咨询单位:
    2014年度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启动在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咨询工程咨询师(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3〕3号)的规定,现就切实做好我省2014年度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
    申报单位必须严格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重新申报资格的单位,要认真对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根据本单位基本条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等级资格、专业和服务范围;申请原工程咨询资格升级、扩大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单位,要按照相应资格等级标准和规定年限(取得丙级资格证书3年、乙级资格证书2年)的要求,申请办理升级或扩大专业和服务范围手续;初次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应从丙级资格做起,且标准条件要符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严禁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申报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包括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单位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事业法人单位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均不得弄虚作假,申报单位均必须认真填写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取得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予以撤销,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咨询资格。
    三、严禁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挂靠
    根据《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平证书并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为了防止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挂靠,现将我省2013年度登记成功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名单和执业单位名称随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四、严格审查确保初审质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工程咨询协会将协助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申请材料初审。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电子和文本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和对出具专业技术人员社保等证明材料的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工程咨询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认真做好单位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原件查验和初审工作,严格把好准入关。
    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申请材料
    申报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由本单位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将申请材料送达省工程咨询协会;重新申报、升级和扩大专业服务范围的单位,因单位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申请材料的,其责任由单位自行负责。
    为了防止违反规定行为的发生,保证我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质量,省工程咨询协会设立举报电话,欢迎行业同仁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号码:025-83581332、83581334)。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人员名单及执业单位名单》

 

                                   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
                                    201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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