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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印发《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11-20 00:00:00  来源:

中咨协培[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各工程咨询单位:
为建立健全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继续教育体系,不断提高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会根据《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2号)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咨询行业的实际,制定了《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已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第五届三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
     按照工作计划,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网络系统将于2015年7月1日试运行,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于8月1日正式启动。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请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和工程咨询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做好宣传和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试行)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015年3月11日
 
附件: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咨询工程师(投资)(以下简称咨询工程师)职业继续教育体系,不断提高咨询工程师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和接受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是咨询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咨询工程师进行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凡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咨询工程师应通过职业继续教育,补充和更新工程咨询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工程咨询理念和实践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咨询工程师所属执业单位,应督促本单位咨询工程师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咨询工程师应服从和接受所在单位的检查及考核。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统一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包括制定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和工作计划,确定继续教育内容,组织审查继续教育教材和课件的质量等。
      第六条  各地方协会协助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做好本地区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和落实本地区咨询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每年在中国工程咨询网上公布当年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工作计划。

第三章 继续教育形式、内容和学时

      第八条 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形式以网络教育为主。
      第九条 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课程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两部分。公共课内容以国家和地方现行投资建设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工程咨询综合类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等为主;专业课内容以各专业(行业)现行政策法规、专项规划以及各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等为主。
      第十条 咨询工程师每年应参加继续教育40学时(每45分钟为1个学时),其中公共课24学时,专业课16学时。
      第十一条 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每3年为一个周期,从每年的8月1日起至第三年的7月31日止。在一个周期内,咨询工程师应参加继续教育累计120个学时,其中公共课72学时,专业课48学时。
      第十二条 咨询工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每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以滚动计入下一个年度。一个周期内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只在本周期内有效。

第四章 学习与考核

       第十三条   咨询工程师登录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网络平台,按照教学说明进行学习。在学习过程中,系统自动对学员在线学习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采取测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咨询工程师按要求学完某门课程或某一单元后,从题库中随机抽取一套试题进行测试,正确率达到60%以上,即通过测试并取得该课程或该单元的学时,系统自动记录学时。

第五章  自律、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对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网络登记管理,并接受咨询工程师及相关单位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   咨询工程师不得以不当手段取得继续教育学时,如由他人替代学习、伪造或涂改学时证明等。一经发现,取消其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费  用

       第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按年收取费用,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统一组织收取和管理。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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