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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案的通知
时间:2013-05-24 00:00:00  来源: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3〕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深入开展污染减排,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一)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1.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项目环评、规划环评审批联动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实施5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回顾性评价)。推行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进一步提高化工、涉重金属等重点防控行业和涉及大气污染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区域限批制度。(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3.实施电力、钢铁、建材、造纸、纺织印染、化工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电煤消耗总量控制。到2015年,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比例不低于10%,新增电煤消费量控制在4000万吨以下。(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省电监办)
  4.开展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火电、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两高一资”企业专项整治,淘汰20万千瓦以下常规火电小机组,对苏南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实施热电综合整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财政厅、能源局,江苏省电监办)
  5.推动化工、造纸、印染、医药、制革、电镀、食品加工、酿造等重污染行业工艺废水深度处理与回用。(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6.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以及重点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提标改造。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尾水回收利用。到2015年,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8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水利厅、财政厅)
  7.推进非统调电厂、企业自备电厂和冶金、建材等非电力行业脱硫工程。装机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全部拆除现有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冶金行业单台烧结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烧结机、年产量100万吨以上的球团设备全部脱硫。建材行业所有煤矸石砖瓦窑、规模大于70万平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陶瓷窑炉、所有浮法玻璃生产线全部脱硫。石化行业和石油炼制行业催化裂化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加热炉和锅炉烟气、焦化行业炼焦炉煤气全部脱硫。(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能源局,江苏省电监办)
  8.推进电力、水泥、钢铁等行业脱硝设施建设。2013年年底,完成单机容量13.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机组的脱硝改造,已建成脱硝设施的机组脱硝效率必须达到设计效率的90%以上。实施燃煤锅炉低氮燃烧示范工程,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低氮燃烧。到2015年,4000吨/日(熟料)以上的水泥生产线、100万吨/年以上的钢铁企业全部实施脱硝改造。(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能源局,江苏省电监办)
  9.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全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减排副产物的处理处置监督管理。加强脱硫、脱硝设施投运的监督管理,完善脱硫、脱硝系统在线监测。(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江苏省电监办)
  10.建立完善减排监测、统计、考核体系。(省环保厅、统计局)
  (三)推动绿色经济快速增长。
  11.按照循环经济要求规划、建设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构筑链接循环的产业体系,省级以上开发区均建成生态工业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保厅、商务厅、科技厅、沿海办)
  12.研究编制清洁生产规划,持续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太湖流域率先建成清洁生产示范基地。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13.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资源化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扩大“限塑”范围,严格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完善废旧物资回用网络,培育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到2015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提高到7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科技厅、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4.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工程建设,推动太湖流域和苏北缺水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处理与回用,加快再生水管网建设。制订再生水价格标准和支持管网预设、改造的激励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
  15.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重点扶持六大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快发展节能环保装备产品集群。大力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咨询、设施运营、工程设计和承包等节能环保服务业。到2015年,实现节能环保主营业务收入8500亿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商务厅)
  16.全面推进低碳经济试点示范。到201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19%,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和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17.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和示范城市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商务厅)
  (四)优化区域发展布局。
  18.加强主体功能区环境管理,规范开发秩序,控制开发强度。(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
  19.结合全省主体功能区划,开展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研究,实行分区域环境保护战略。(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
  20.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新建印染、电镀、酿造和涉及重金属的项目必须入园进区。严格限制化工园区的建设规模,新建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集中布置,现有化工企业应逐步向化工园区集中。所有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大力开展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强化工业“三废”污染防治。(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化治办)
  二、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一)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
  21.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完成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整治。加强饮用水源地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到2015年,市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达到100%和95%,县以上城市基本建成应急备用水源地。(省环保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22.组织实施太湖治理国家总体方案和省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太湖一级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一二级保护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方案、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和生态农业工程建设规划,深入开展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太湖引排通道建设,完成走马塘、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建设新孟河延伸拓浚工程,扩大引江济太规模。开展太湖湖体、出入湖河道和农村河浜生态清淤及生态修复。推进治太关键技术研究,完善应急防控机制,加强蓝藻打捞、湖泛巡查、调水引流等工作。(省太湖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科技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局)
  23.开展长江沿岸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整治,开展主要入江支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入江排污口的治理和监管。加强有机毒物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强化船舶污染治理和有毒化学品运输船舶的风险防范,确保沿岸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加强长江沿岸生态防护林隔离带及缓冲区建设。到2015年,主要入江河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省环保厅、化治办、商务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24.加大淮河流域治污力度,加快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到2015年,跨省界断面水质满足国家考核要求。推进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污染治理,加大徐州等主要城市污染治理力度,确保2013年通水时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标准。完善截污导流工程,解决徐州、宿迁等城市尾水出路问题。(省环保厅、水利厅、南水北调办、住房城乡建设厅)
  25.落实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解决通榆河西岸尾水导流工程建设,保障沿海地区供水安全。遏制洪泽湖、高邮湖、骆马湖等大中型湖泊富营养化加重趋势。加强上游来水的污染监控和预警,有效防范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到2015年,洪泽湖水质达到Ⅳ类标准,高邮湖、骆马湖水质达到Ⅲ类标准。(省环保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26.实施新沂河、射阳河、通吕运河等主要入海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严格控制陆域污染,全面推进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工作,所有港口码头必须建设垃圾、生活污水收集和转运设施,油类、化学品港口码头必须建设必要的回收和转运设施。(省环保厅、海洋与渔业局,江苏海事局)
  27.建设入海河口及直排口在线监测系统,构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络平台,提高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省环保厅、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厅)
  28.建设海州湾、牡蛎礁国家海洋公园和一批海洋类型保护区。实施生物护岸、入海河流水质净化、海生植被重建等示范工程,开展重点河口的湿地保护和受损滨海湿地修复。开展近岸海域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调整水产养殖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行生态养殖模式。开展海洋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增殖优质生物资源数量。到2015年,受保护海洋面积占总面积10%。(省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局)
  29.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和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监测和预警应急体系。(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
  (二)综合治理大气污染。
  30.推进燃煤电厂除尘器提标改造。钢铁行业现役烧结(球团)设备全部改造为高效除尘器。20吨(含)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高效除尘器,其他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推行使用低灰分煤或清洁能源。(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省电监办)
  31.加强石化、精细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完善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减少有机气体无组织排放。完善大气汞、铅、二噁英和苯并(a)芘等有毒废气环境管理体系。(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32.全面淘汰老旧车、“黄标车”,限制高污染、高耗能机动车的销售和使用。提升车用汽油燃油品质,实施国Ⅳ排放标准,车用柴油及普通柴油逐步全面达到国Ⅲ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按国家、省要求完成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和维修制度,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清洁能源公交车、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省公安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质监局、能源局、物价局,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苏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江苏公司,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33.推进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试点工作,制定江苏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落实施工工地、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加强港口、码头、车站等装卸作业及物料堆场扬尘防治。加强城市绿地建设,开展植树造林,减少城市市区和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物价局、林业局)
  34.开展餐饮行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基本解决油烟污染扰民问题。(省环保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35.建立全省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制定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实施区域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构建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和评价方法,全面开展臭氧、细颗粒物等污染物监测。(省环保厅、法制办、质监局、发展改革委)
  (三)积极防治土壤污染。
  36.全面完成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重点在环太湖工业区、沿江工业带、沿海经济带及大中城市周边区域、重金属高背景地区、农田、重要蔬菜生产基地和社会关注的环境热点地区,开展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完成耕地土壤环境安全性评估和等级划分。(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农委)
  37.建立土壤环境监管体制和土壤污染防治问责制。重点加强已退役工业用地的风险管理,建立申报、建档、风险评估和环境现场评估制度,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及二次开发。(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38.加强对污染场地的综合治理与修复,开展污染重、风险高的场地污染防治试点和工程示范,集中力量解决一批工业污染场地和矿区土壤污染问题,对责任主体灭失等历史遗留场地土壤污染要加大治理修复的投入力度。(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39.以粮食主产区和蔬菜基地为重点,划定土壤环境保护区,建设和完善保护设施,建立保护区档案。积极开展农田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建立不同地区、不同农产品产区优先控制污染物清单、食品安全评价和监控体系。(省农委、环保厅)
  (四)切实加强环境噪声管理。
  40.划定和调整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加大社会生活、交通、施工工业等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建立城市噪声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加强城乡噪声监测和噪声污染防治,解决噪声扰民问题。(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航江苏安监局,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
  三、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切实维护环境安全
  (一)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41.开展工业类、仓储类等环境风险固定源调查,建立与完善环境风险源档案库。建立环境风险移动源和面源的联防联控机制。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和风险防范措施专项整治,对环境风险大且确实无法整改到位的企业实行退出机制。(省环保厅、应急办、安监局、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江苏海事局)
  42.实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推行重点环境管理类的化工有毒污染物排放、转移登记制度。定期开展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物处理处置领域的环境监察执法。开展重点防控区域化工有毒污染物的污染预防与控制工程示范。(省环保厅、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43.建立全省环境风险监控网络,环境风险监控点覆盖率达50%。开展全省重点敏感保护目标抗风险能力调查评估,编制全省区域环境风险控制工程规划,对饮用水源地等敏感保护目标实施风险布控措施。建立“全覆盖,代储备”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区域间环境应急救援处置队伍调用体系。(省环保厅、财政厅、应急办、安监局、水利厅)
  (二)防治重金属污染。
  44.加强对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业等涉重行业环境监管。严格行业准入,实施涉重金属产业准入公告制度,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敏感区和已无环境容量的河流、湖泊流域新建排放主要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淘汰涉重行业企业、重点区域的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提高涉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频次,并逐步实现在线自动监控、动态管理。(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45.在污染产业密集、历史遗留问题突出、风险隐患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开展专项整治,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同类整合、园区化集中管理,合理调整重金属相关企业布局,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对重点企业每2年进行1次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到2015年,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5种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46.开展全省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价,建立重金属污染场地基本资料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减量化和循环利用,制定与实施铬渣、尾矿等治理与综合利用方案。开展工矿企业重金属污染场地修复、重点河段底泥污染治理等试点示范工程,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科技厅、农委)
  (三)加强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47.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范化建设,新增危险废物焚烧处理能力16万吨/年,新增危险废物填埋能力10万吨/年。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规范化整治,重点培育一批技术先进、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企业。建成省、市、县三级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48.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规范化升级改造,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建立医疗废物收贮网络,推进医疗废物收集系统向乡镇、村级卫生单位延伸。(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
  49.推进城乡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市、县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全覆盖。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推进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逐步对服务期满的垃圾填埋场进行规范化封场与生态恢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50.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点排放源管理,建立再生有色金属生产、炼钢生产、废弃物焚烧和铁矿石烧结等行业二噁英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点排放源清单,完成在用含多氯联苯类装置的识别和标识。无害化处置已识别的杀虫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高风险多氯联苯类废物。(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51.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拆解体系,培育专业化拆解和回收利用企业。(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52.强化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完善和落实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优惠政策。加强煤矸石等尾矿库(坝)的环境风险管理,预防渗透、溃坝等引发的次生环境风险。加强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物管理,防止跨境污染输入。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53.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设施,新增污泥日处理能力7000吨。加强水处理污泥减量化技术、脱水技术、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应用。制定水处理污泥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技术规范与标准,加强工业污水处理厂和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有害成分的检测与鉴定。(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水利厅、质监局)
  (四)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54.建设田湾核电站放射性流出物监督性监测实验室,开展流出物监测工作。根据核电站新(扩)建情况,适时增加场内外监测哨点和监测项目。完善应急设备、设施和辐射防护装备,提升核应急辐射环境监测响应能力。(省环保厅、财政厅、民防局)
  55.对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退役、运输、收贮进行严格审批备案,并实施全过程监管。建设省级放射源安全监控中心,推广使用放射源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全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生态监护工程和辐射环境监控系统,确保放射性废物库安全稳定运行。(省环保厅、卫生厅)
  56.开展全省伴生放射性矿利用企业环境现状调查,积极推进南京、常州等地历史遗留的铀矿区放射性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建立环保、公安、海关、检验检疫和技术监督等部门联防联控机制,重点加强对进出口不锈钢制品和进口废金属、废船企业的监控,将放射性污染防控作为废旧金属熔炼项目审批管理的重要内容。(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
  57.扩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范围,优化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覆盖县级以上城市,每个省辖市建成1个电离和电磁辐射自动监控系统。重点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核技术应用单位、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周围环境的监督性监测。(省环保厅、财政厅)
  四、大力实施综合整治,改变农村环境面貌
  (一)整治村庄环境。
  58.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制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基本全覆盖,镇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到8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59.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加快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步伐,完善村庄排水体系。到2015年,苏南地区规划布点村庄和苏中、苏北地区规模较大的规划布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分别达到50%、25%和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环保厅)
  60.建立农村河塘轮浚机制,加快河网生态化改造和河岸绿化。到2015年,全省村庄河道沟塘基本疏浚1遍。(省水利厅、林业局)
  61.清理整顿农村地区工业集中区,对化工、电镀等企业搬迁和关停后遗留污染进行综合整治。(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
  62.加强村容村貌管理,提高村庄综合整治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卫生厅、林业局)
  (二)防治农业污染。
  63.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实施化学农药、化学氮肥减施工程。推进农村面源氮磷生态拦截系统工程建设。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到2015年,全省“三品”基地认证面积占耕地比例达85%。(省农委、环保厅、水利厅)
  64.推进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和养殖污水综合处理设施建设,积极创建畜禽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严格控制水产养殖面积,开展水产养殖用水循环利用试点。到2015年,规模畜禽养殖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省农委、环保厅、海洋与渔业局)
  65.建立完善秸秆收集贮运体系,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扶持发展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到2015年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省农委、发展改革委、农机局、环保厅)
  (三)保护农村饮用水源。
  66.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实施城镇集中供水延伸农村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
  67.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调查评估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责任。(省环保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68.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日常监测、评价,建立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供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省环保厅、卫生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加强农村环境管理。
  69.统筹推进村庄环境整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举措,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环保牵头、部门协调、联合推进”的农村环境管理工作机制。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监督制度、资金投入制度、宣传教育制度,将环境监管体系向农村延伸。(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财政厅)
  70.创新农村环保投融资政策,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环保资金的投入力度,有效整合和利用各类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省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农委、水利厅)
  五、全面推进生态建设,逐步恢复生态功能
  (一)严格生态空间管理。
  71.完善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制定和实施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办法,严守“生态红线”,控制生态空间开发强度,确保受保护地区占全省国土面积达20%以上。开展重点河湖健康评估,定期公布河湖健康状况。(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
  (二)维护生物多样性。
  72.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继续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评估与监测,建立全省生物物种种质资源和基因库。加强全省生物多样性数据和信息共享能力建设,建立全省生物多样性数据和信息共享平台。(省环保厅、林业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
  73.编制实施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重点建设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拯救与地方园艺品种等特有物种保护工程。到2015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部达到国家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所有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省环保厅、林业局、农委、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局)
  74.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范和控制。加强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研究,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病源和疫源微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省环保厅、农委、质监局、卫生厅、林业局,南京海关)
  (三)推进绿色江苏建设。
  75.突出抓好沿海、沿江、沿湖、沿河生态防护林建设。加快实施丘陵岗地、荒山、滩涂植被恢复工程,减少水土流失。全面推进森林抚育工作,提升公路、铁路、航道沿线绿化品质,在产业集中区周围建设绿化隔离带。强化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保护林地、林木资源和古树名木。实施沿海盐土绿化示范工程,打造沿海生态走廊。到2015年,全省新增造林面积300万亩,森林抚育改造750万亩,重点公益林面积增长到605万亩,林木覆盖率提高到22%。(省林业局、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沿海办)
  76.深入开展“千村示范、万村行动”绿色村庄建设活动。推广应用乡土树种、经济树种造林,鼓励农户开展庭院绿化。到2015年,全省村庄绿化覆盖率,苏南地区达到30%以上,苏中、苏北地区达到35%以上。(省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
  77.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地布局的均衡性,提高城市绿地系统综合效益,积极扩大乡土、适生植物的应用,丰富季相景观,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1%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局、国土资源厅)
  78.开展全省湿地资源调查,制定实施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加强沿海湿地、太湖流域湿地、里下河湿地、淮河流域湿地和沿江自然湿地保护,扩大湿地保护面积。优化滩涂围垦布局,合理避让重要珍禽栖息地和觅食地。到2015年,保护和恢复湿地25万亩,沿海滩涂围垦生态用地比例不少于20%。(省林业局、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太湖办、沿海办、水利厅、农委、海洋与渔业局)
  79.编制和实施全省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加大矿山整治力度,加强开山采石过程中的水、气污染防治,进一步限制开山采石。开展山体保护复绿、工矿废弃地恢复治理工程。继续开展以小流域和小区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到2015年,苏南地区全面完成关闭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苏北地区基本完成禁采区内关闭露采矿山的治理工作,治理关闭露采矿山宕口500个,矿区恢复治理面积3万亩,采煤塌陷稳沉区土地复垦率达到40%以上。(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厅、林业局)
  (四)深化良好生态创建。
  80.积极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县、区)达到20个至30个。推进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无锡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省环保厅、文明办、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81.加大生态市、县创建力度。到2015年,苏南所有县(市)达到生态县(市)标准,全省40%的市、县(市)达到国家生态市、县考核要求。苏南地区全部、苏中地区50%、苏北地区20%的建制镇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
  82.继续加强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到2015年,苏南所有市建成环保模范城市,全省3/4左右的城市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标准。(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
  83.广泛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森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生态农业县、生态旅游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军营、生态村、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境友好企业等各层面的创建活动。到2015年,新建生态农业县20个,绿化模范县12个,60%的城市达到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标准,50%的县达到卫生县标准,30%的乡镇达到卫生镇标准。(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林业局、水利厅、卫生厅、旅游局,南京军区联勤部基建营房部,江苏省军区后勤部)
  六、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一)建设生态环境监控系统。
  84.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控系统,组建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出台环境监控管理办法。(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85.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流域省控断面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与近岸海域监测能力建设,建成淮河、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站网和海洋水环境监测站网。建设完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网工程。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建设。(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农委、财政厅)
  (二)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86.加强省、市、县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宣教、核与辐射、固废管理标准化建设。(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87.加大环保、节能、节水、海洋、林业、国土、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力度,加强部门联动配合,严厉打击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完善环境矛盾定期排查、领导带案下访、环保局长大接访等制度,健全环境稽查、重点环境问题后督察等制度。(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公安厅、监察厅)
  (三)完善环境管理基础设施。
  88.建设省环境科研实验大楼、省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暨省环境监测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完善苏南、苏中、苏北督查中心办公条件和现场执法装备。推进机动车排气监管中心建设,建立省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和省、市、县三级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平台,建设核电站流出物监测实验室,建设全省环境应急演练与培训基地。(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89.加强环境保护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建设国家有机毒物控制与资源化工程中心中试基地、国家环境保护地表水环境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省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省生物监测和生态遥感监测中心实验室。新建省环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建设大气污染防治、危险废物鉴别与污染防治、环境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技术、污泥处置技术研发等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省环保厅、科技厅、财政厅)
  七、完善环境政策措施,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90.完善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体系。实施“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建立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制,明确各项工程的责任单位、资金来源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把规划实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生态省建设、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2013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
  (二)健全法规体系。
  91.修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农村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耕地质量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等地方法规。制定南水北调江苏段水污染防治、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突发事件应对、环境监测管理、生态补偿、循环经济等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省环保厅、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92.制定固定源氮氧化物、机动车尾气、挥发性有机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等地方排放标准。制定(修订)造纸、纺织印染、化工、酿造、冶金、建材等重污染行业地方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及淘汰落后产能标准。(省环保厅、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完善经济政策。
  93.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实行差别化环境价费政策,形成能够反映环境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污染治理成本的环境价格机制。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逐步扩大污染物排污费征收范围,适当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落实污水、污泥处理收费政策,所有实施区域供水的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研究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保障机制。改进污水处理经费使用办法,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拨付与出水水量、水质达标相挂钩。继续推进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水利厅)
  94.实施脱硫价格补贴政策,对脱硫设施投运率、效率不达标的电厂扣减相应补贴电价。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脱硝价格补贴政策。(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江苏省电监办)
  95.将企业节能减排、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与金融信贷政策挂钩,作为信贷评估的重要内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信用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环保厅)
  96.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在全省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排污权一级、二级市场和规范交易平台。(省环保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97.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在太湖、淮河等重点流域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不断完善上下游污染补偿机制。制定实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办法,选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试点,逐步建立生态保护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全面建立地方森林效益补偿制度,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建立湿地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或补偿机制。(省环保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林业局、水利厅、物价局)
  98.落实节能环保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财税政策激励机制。(省财政厅、地税局等部门)
  99.扩大化工、印染、造纸等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范围,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保监局等部门)
  (四)拓宽投入渠道。
  100.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重点,逐年加大投入,确保财政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大幅增加省级环保引导资金,支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与监管能力项目建设。继续完善太湖流域多元化投入机制,统筹安排省级治太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20亿元,地方继续按照年新增财力的10%至20%投入太湖治理。进一步加大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省财政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
  (五)加快科技创新。
  101.加强对突出环境问题、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环境管理等前瞻性研究,积极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污水深度处理、生态修复、主要污染物减排、环境监测预警、环境风险评估等关键及共性技术攻关,重点加强氮氧化物、重金属、危险废物、大气汞、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等控制技术研发,以南京、苏州、无锡为重点,开展大气复合型污染和灰霾产生机理等基础研究。精心组织实施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组织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环境宏观战略、水环境保护战略、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环境经济政策创新等一批重大课题研究。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研成果转化。(省环保厅、科技厅、水利厅、农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102.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在省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每年对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研究和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在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对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和应用等方面给予支持,省级治太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太湖治理急需的应用技术研发和示范。(省环保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太湖办、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局、农委)
  (六)推动区域合作。
  103.深入开展长江三角洲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组织的合作,拓展和深化环保外经合作项目,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培训。建立完善军地环境保护联络员和重大环境问题会商制度,协调解决军地环境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外办,南京军区联勤部基建营房部,江苏省军区后勤部)
  (七)做好人才保障。
  104.加强环保人才队伍建设,充实各级环保行政机构力量,确保人员编制与本地区环保工作相匹配,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建立省、市、县三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落实环境保护部和省委、省政府人才发展规划,建立高层次环保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继续抓好省“333工程”人才的选拔推荐,培养中青年环保领军人才和中青年环保科技带头人。进一步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扩大对外合作交流,建立一支高素质环保队伍。(省环保厅,省编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八)引导公众参与。
  105.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知识普及活动,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新闻发布制度。积极倡导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方式,逐年降低各级党政机关人均综合能耗。推行绿色采购制度,建立并完善激励购买无公害、绿色和有机产品的政策措施与服务体系,政府绿色采购比例逐年扩大。完善污染损害的司法救济制度,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生态江苏在行动”大型群众性环保公益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活动中涌现的生态文明建设典型,制订发布“江苏生态文明行为规范”,设立“生态文明号”“生态文明使者”荣誉称号。开展企业法人生态环境法治和知识培训,将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有关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教育基地建设。积极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广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建立环境行为诚信制度和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检举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省环保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文化厅、教育厅、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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