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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
时间:2007-02-28 00:00:00  来源:

2006 年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 2006 年第二批工程咨询资格认定申报范围:
  问题1、“升级或扩大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单位”包括哪些单位?
答:根据国家发改委 2006 年第 91 号公告,“按照第 29 号令的规定,申请办理升级或扩大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单位”,应理解为:
   持有原正式甲、乙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被国家发改委暂缓认定的单位,以及 2006 年第一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中获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如达到了相应的条件,本次都可以提出升级或扩大专业和服务范围申请。
  问题2、在本次申报范围内的原正式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本次能否不参加重新申请?
  答:工程咨询单位提出申请是自愿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 2006 年第 55 号公告的规定,原正式甲、乙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于 2006 年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公告之日起失效,未申请参加本次资格认定的单位,将不能依法执业。若其在原证书所标注的原有效期内再次重新申请时,可以考虑其原有资格的情况,按 29 号令规定的标准,认定相应的等级资格。

  二、关于报送申报材料渠道的问题:
  问题3、工程咨询单位能否按就近原则报送申报材料?
  答: 29 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先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准。根据隶属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隶属关系一般指行政或财政归属,不论其隶属层次,报送申报材料均应以隶属关系为原则,确定申报渠道,不能采用就近报送的方式。

  三、关于申报单位名称的问题:
  问题4、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或者合并情况的,应提供什么文件?
  答: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对改制、合并和分立情况的批复文件。评审时将考虑申请单位的历史情况和原持有的资质证书,再根据现有的实力情况,重新核定其资格等级。
  非国有的股份制单位,如发生了两个以上工程咨询单位合并或其中一个工程咨询单位吸纳不 止 一个单位和被其他单位兼并等情况,应提交:
  1、合并活动中相关企业的股东决议书或各方统一签订的合并协议;
  2、合并后的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工商部门出具的吸收合并证明或被吸收单位的注销证明。 

  四、关于人员配备的问题:
  问题5、事业单位如何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答: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提供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人事证明材料(人员清单)即可。事业单位编制以外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专业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的聘用关系。此外,事业单位吸收合并了其他单位后,如手续尚未完成,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名称和申请单位不同,还应附上级主管部门对吸收合并的批复文件。
  问题6、高级经济职称都包括哪些?÷
  答:高级经济职称包括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和高级统计师职称。
  问题7、主要技术负责人是否仅限于总工程师?
  答:主要技术负责人是申报单位主要负责技术的人员, 29 号令对其职务没有限定,可以是总工,也可以是院长、副院长等,但是对于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问题8、申请专业配备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能否配备注册专业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人员?
  答:任何一个专业项目都包括工艺技术和工程技术经济两方面工作,因此,申请专业配备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可以包含一名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注册师。按照 29 号令标准,结合工程项目实践,对申请的甲、乙级资格的专业服务领域,要求至少有一名注册专业为该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问题9、部分专业人员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同,审查时是按所学专业还是从事专业界定?
  答:审查时,将由专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的背景、职称证和从事专业的实践,并结合单位提供的业绩情况综合审定。

  五、关于申请专业的问题:
  问题10、对原证书中取得综合专业的单位,此次重新申请时申请原证书中未明确列出的专业,是否可以认可为原综合专业的级别?
  答:可以。原取得的综合专业就是指部分或全部专业的综合,只是服务范围限于特定的某几个。在重新申请扩大原证书中未明确列出的专业服务范围时,应该视同在取得已有专业基础上办理扩大专业或服务范围的申请。

  六、关于业绩的问题:
  问题11、可行性研究报告业绩是否可以代替项目建议书的业绩?
  答:可以代替。对于既申请编可研又申请编项目建议书的单位,只要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业绩数量即可。
  问题12、合作的项目,是否可以认可?
  答: 29 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中要求报送“独立承担过的工程咨询业绩”。合作项目中只要具备独立承担的工程咨询业绩的分项,且业绩是联合具名报送的,也可以作为独立承担的项目。但 29 号令规定“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因此,联合具名的单位均应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问题13、近三年指哪三年?
  答:本次申请申报范围中近三年指 2003 年、 2004 年和 2005 年。填报业绩时,除上述三年外,也可以填报 2006 年度的业绩。
  问题14、工程咨询业绩受社会投资环境和政府投资导向的影响,造成部分行业长期没有业绩,但工程咨询单位内还一直有这方面的技术、经验和人员,申报材料中业绩是否仅限于近三年的业绩?
  答: 29 号令明确要求提供近三年独立业绩。如果近三年达不到相应业绩要求,则该专业的服务范围将降为丙级。
  问题15、工程咨询单位申请某专业相应服务范围所提供的 5 项业绩中,有部分本专业业绩,其余都是配套专业业绩,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答:不符合。
  问题16、总公司、总院能不能用子公司、分院的业绩申报?反之,子公司、分院是不是可以使用总公司、总院的业绩和人员申报?
  答:子公司与总公司、总院均为独立法人单位,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因此,除非发生了专业技术人员派驻,否则人员、业绩均不能混为一体。专业技术人员发生派驻时,应以劳动合同等文件作为证明,而且不能重复报送。
  分公司或分院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专业技术人员或业绩均应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

  七、关于申请临时资格问题:
  问题17、已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格单位,只是三年考试后尚不能完全满足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标准,本次申报不想不参加,也不愿降级,能否申请甲级工程咨询临时资格?
  答:根据自愿原则,可以不参加本次申报,但原证书将于本次认定公告之日失效。之后,可以申请临时资格,但能否获得甲级临时资格,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 29 号令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后认定。临时资格是为错过集中受理时间的单位提供方便之用,但等级标准丝毫没有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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