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工 程 咨 询 协 会 苏工咨协(2014)21号
关于做好2014年度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工程咨询单位: 根据《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和《关于2014年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咨协业〔2014〕5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度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管理文件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第2号令以及中咨协会《关于2014年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咨协业〔2014〕51号),是做好2014年度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各申请人必须严格执行。请申请人仔细研究文件精神,切实掌握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 准备2015年申请认定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请尽早认真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研究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按单位资格申报条件和要求,做好单位资格认定前的准备工作。 二、严禁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按照2号令有关规定,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请人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任何单位均不得弄虚作假。申请人必需认真填写由咨询工程师(投资)本人签名的承诺书,申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咨询工程师(投资)在登记申请中弄虚作假的,当年不予登记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一经发现,将注销登记证书,且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初始登记。 三、严禁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挂靠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水平证书并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请全省工程咨询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杜绝挂靠行为。今年咨询工程师(投资)申请初始登记及变更单位登记的,在提供社保证明原件的同时需提供有效验证方式。 2015年新申请认定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今年登记在该单位的咨询工程师(投资)需按要求提供连续的社保证明。 四、严格审查确保初审质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和中咨协会关于登记申报事项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咨协会“条件不放松,标准不降低”总体要求,省工程咨询协会将严格按照条件进行初审,确保高质量地做好2014年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工作。申请初始登记及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单位登记的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水平证书)原件以备查验,不提供原件的材料不收。 材料受理完毕,省协会将按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电子和文本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和对出具的社保等证明材料的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按规定时限上报中咨协会。 省工程咨询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咨协会要求,认真做好申请材料的受理、原件查验和初审工作,严格把关。 为帮助申请人提高申请材料质量,顺利完成2014年咨询工程师(投资)申报工作,没有参加省工程咨询协会7月31日申报培训会议以及通过前次培训仍存有问题的单位,我会拟于8月18日举办培训及集中答疑会,需要参加的单位请及时与省协会联系,以便安排。 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申请材料 登记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截止日9月12日)向省协会报送申请材料,因申请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申请材料的,其责任自行负责。在省协会初审阶段可以补正材料,上报到中咨协会终审阶段不可增补材料。 为了防止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保证我省咨询工程师(投资)申报工作质量,省工程咨询协会设立举报电话,欢迎行业同仁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号码:025-83581332、83581331)。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 201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