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综合信息 > 综合信息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
时间:2018-04-02 00:00:00  来源:转自:国家发改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15号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们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科学技术部部长:万  钢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
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2018年2月22日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2004):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 技术支持:江苏省信息中心
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85号4楼 邮编:210003 电话:025-83581331 025-83581333 E_mail: 1264994830@qq.com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32位以上颜色浏览本站效果最佳
网站备案序号:苏ICP备05042244号